一、住院须知:

   1.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,须出示患者本人医保卡,接诊医生要进行人证核对,严禁冒名顶替及挂牌住院,未带医保卡者,三日内带医保卡至住院处转成医保患者(否则住院医疗费用按自费结算),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内蒙医保“三个目录”政策标准执行,坚持“合理检查,合理用药,合理治疗”,严把住院指征,严禁小病大养,住院体检。

   2.接诊医生要严格把关,严禁将不享受医保待遇人员按医保收治入院。下列情况不享受医保待遇:

   参保人员因违法、自杀自残、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车祸、交通肇事、服毒、医疗事故、各种健康体检、入学体检;各种减肥、增肥、增高、美容、健康项目;近视矫正术,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手术等,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
二、统筹基金支付比例

  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均为50万元;起付标准为800元,在同一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%。

   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:

  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:

 

住院医疗费用

在职职工统筹支付比例

退体职工统筹支付比例

起付线---30000元

87%

90%

30000元以上

90%

93%

 

 

  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:

住院医疗费用

城乡居民统筹支付比例

起付线---15000元(含15000元)

58%

15000---50000元(含50000元)

63%

50000以上

68%

 

 

三、跨省及区内异地职工住院:

   1.入院前需在参保地医保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 2.持本人二代医保卡办理入院手续(当时未带医保卡按自费入院,三日内持医保卡转医保,出院直接报销,否则出院按自费结算)

 

四、意外伤害住院

   主治医生在收治意外伤害患者时,详细询问、记录患者受伤时间、 地点、经过,如实填写《通辽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核查表》,并 24小时内送至医保科,工作人员首先对患者受伤经过进行首次调查并进行记录,为后续医保经办机构及商业保险公司核查提供详细资料,及时上报方便核查勘验。

   下列情况不得纳入医疗保险支付: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;自杀、自残、吸毒、由第三方支付的(打架斗殴、车祸等);由公共卫生负担的。

五、转诊转院

   参保病员在我院就诊,因技术水平、设备等条件限制,须转上级医院就诊的,须由专科医生提出申请,科主任检查核实后签字,填写医保病人专用转院申请表,如需相关科室会诊的,会诊签字后,由主管院长签字、医保科登记盖章录入系统后生效。转入地限三级以上公立的医保定点医院。